建水地铁一号线最新规划图,能不能解答一下?
发布时间:2023-02-08 发布者:文案编辑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广东中山,一男子与朋友就餐时,花费128元钱点了一份香辣虾,不料,在结账时,男子发现除去基础消费外,账单上竟然出现一份“新年好”的订单,收费10元,店家对此解释称,该费用为春节期间额外加收的服务费。

  据该男子透露,事发当天,他们想吃虾,便选了一家门面看起来比较上档次的店铺消费,进门时,门口站着一排穿着工作服的服务员,齐齐地向男子等人问候“新年好”等祝福语,当时,男子还感觉自己选对了地方,这服务态度太好了!

  不料,结账时,男子却被告知消费142元,男子不解,香辣虾是128元,加上餐位费也就132元,为什么是142元呢?带着疑惑,男子查看了一下消费清单,发现清单上竟然显示着一份名称为“新年好”的费用,一桌收费10元。

  随后,男子找到店家理论,店家回复称,春节期间,人工工资两到三倍,人力成本高,所以要加收服务费,等过完春节就会取消。

  1、在现实生活中,进入西餐厅等高档场所消费,确实会有收“小费”这么一说,但是在我们正常消费的中餐厅内,却鲜少有收服务费的规矩,然而,在这中间,店家却声称,加收的服务费仅仅是名字叫“新年好”而已,在收费时,已经给每桌顾客都提醒过,但从这起案件来看,男子的态度显然是不知情的样子。对此,有网友直呼,现在吃个饭,从入口就得开始拍照,全程留证据了,否则就是有理说不清!

  首先,如果最终证明店家在收费时,确实没有告诉男子等人关于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以及金额大小,而是以店内的规定为由,直接向消费者索要服务费,那店家的行为显然是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餐厅要收取“新年好”服务费的话,在消费前,就应当将服务内容如实告知男子等人,征得男子等人的同意后,餐厅再行收费才可。

  但现在的情况是,餐厅表示在就餐前已经将收费项目明确告知给男子等人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餐厅主张其已尽到告知义务,就应当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其主张,比如监控录像等,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餐厅隐瞒真实情况,很可能涉嫌消费者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就本案而言,店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让消费者误以为新年好是免费的,故予以接受,进而被迫消费了10元钱,所以在认定餐厅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是可以索要500元的。

  最后,诚信是金,店家如此不诚信的行为,必将引火自焚,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